【亞洲文旅網訊】3月4日,政府公報網站發佈公告:衛生部根據《傳染病法》規定新冠肺炎患者為急診病人。
根據1998年《醫療機構法》第6條第1款和2016年修訂的《醫療機構法》(第4版)第33/1條相關規定,在醫療機構委員會的建議下,衛生部發佈以下通知:
第一條:該公告稱為“衛生部關於規定急症患者的公告”;
第二條:該公告自在政府公報上發佈之日次日起生效;
第三條:規定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視為急診患者,目前根據泰國傳染病法的相關規定,新冠肺炎已被列為危險傳染病,根據泰國1998年《醫療機構法》和2016年修訂版(第四版)第36條規定,必須獲得醫療機構的緊急醫療護理。
3月5日,據泰媒報導,私立醫院(無論是醫院還是診所)如果違反1998年《醫療機構法》和2016年修訂版第36條規定,不為急診患者提供緊急醫療護理,將處以最高2年的監禁或40000泰銖的罰款,或者兩者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