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安查獲的假化妝品 圖據新華社
【亞洲文旅網訊】據人民網報道,1月10日,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一)”,明確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於“藥妝”“藥妝品”“醫學護膚品”概念的監管態度。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解答中明確指出,不但是中國,世界大多數的國家在法規層面均不存在“藥妝品”的概念。避免化妝品和藥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國(地區)化妝品監管部門的普遍共識。
部分國家的藥品或醫藥部外品類別中,有些產品同時具有化妝品的使用目的,但這類產品應符合藥品或醫藥部外品的監管法規要求,不存在單純依照化妝品管理的“藥妝品”。
中國現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中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化妝品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上不得註有適應癥,不得宣傳療效,不得使用醫療術語,廣告宣傳中不得宣傳醫療作用。對於以化妝品名義註冊或備案的產品,宣稱“藥妝”“醫學護膚品”等“藥妝品”概念的,屬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