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荊1997

法律的藥方

作者:陸月    来源:大公報    发布时间:201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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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電影《我不是藥神》男主角為白血病患者從印度走私仿製藥引發熱議資料圖片

藥方決定藥物的療效。同理,若要準確地了解法律,首先要了解它的藥方。法律的藥方由四味藥材相互配合 ──道德理念、社會需求、經濟結構和政治環境。在電影《我不是藥神》中,吃不起西方正版藥的病人只能等待死亡的降臨,而違法引進仿製藥的走私販卻拯救了病人的性命。既然道德是法律的組成部分,為何在電影裏兩者之間會有那麼尖銳的矛盾?

電影劇情的幕後推手是中國的專利法。故事發生時,西方藥企已經在中國登記了血癌藥物的專利,而其「專利保護期」尚未屆滿。藥企可以在保護期內阻止他人在中國製造及向中國進口仿製藥。在電影中,藥企負責人趾高氣昂的模樣雖然不討人喜歡,但他要求警方調查藥物走私案卻是合理合法的。專利保護期屆滿前,藥企是該藥物的唯一供應商。若市場上缺少替代藥,那藥企就可以任意抬高價錢,這就導致了影片中患者所說的「吃三年正版藥,吃掉了房子,吃垮了家庭」。

專利法並非惡法。它既有道德基礎,也發揮重要的社會作用。專利法反映「一分耕耘,一分收穫」的道德理念,並且通過鼓勵創新推動科技發展。電影中的西方藥企和藥物以美國上市公司諾華(Novartis)生產的格列衛(Gleevec)為原型。格列衛是第一代血癌標靶藥。它是諾華耗費了幾十年的時間,投資上億美元的研發結晶。假如沒有專利保護,格列衛一面市,其他藥廠就可以仿製,坐享諾華的勞動成果,瓜分它的經濟收益。長久下去,企業必然削減科研經費,新藥、新產品也會隨之減少。

在專利保護期內,專利法保障企業獨享科研帶來的經濟收益。企業可以在此期間充分利用其壟斷性地位收回研發成本,及收穫豐厚的利潤。受到利潤的驅使,更多企業願意投資研發市場所需的產品,從而推動社會進步。為了鼓勵企業持續創新,專利保護期一般設為二十年,此後任何人士均可製造和出售仿製品。

專利為企業創造財富,更是發達國家的經濟支柱。以美國為例,專利及其他知識產權是它的第二大出口產業。不過,出口國若想從國際貿易中收割專利的商業價值,則必須依賴進口國的專利法。如果進口國不承認專利,或對之缺乏有效的保護,那麼出口國只能眼巴巴地看着當地的廉價仿製品將自己的昂貴正品擠出市場。

《我不是藥神》的主角之所以能在印度買到便宜的仿製藥,恰恰就是因為印度當時的「弱專利」制度。事實上,在一九七二年以後的三十多年裏,印度拒絕承認任何藥物專利。

印度的「弱專利」制度源於上世紀六十年代。當時,天價藥充斥印度市場,老百姓根本吃不起藥。對於剛剛獨立的印度,這不僅是嚴重的公共健康問題,更是社會穩定的計時炸彈。根據美國參議院的報告,正版藥當時在印度的售價之高在全球名列前茅。這很像格列衛幾年前在中國內地的銷售情況。根據人民日報二○一五年的報道,格列衛在內地的售價比香港貴百分之三十六,比日本貴百分之五十七,比美國貴將近一倍。各地藥價的鴻溝是專利還是貪婪造成的?

為了維穩,印度當時的總理「鐵娘子」英迪拉.甘地(Indira Gandhi)從道德的角度提倡廢除藥物專利:「對貧窮國家而言,藥物珍貴如生命。然而,由於我們沒有自己的科研能力,我們被迫為藥物支付高昂的價格……藥物不應該享有專利,誰也不應該從生死中榨取利潤。」在她的大力推動下,印度自一九七二年起不再承認藥物專利。在隨後的幾十年裏,印度的仿製藥產業迅速發展,成為藥物的淨出口國。仿製藥產業不僅為人民提供實惠的藥物,更支撐着印度的經濟。

印度的仿製藥產業搬走了發達國家的芝士。不出所料,在上世紀八十年代,知識產權成為了美國全球貿易政策的首要議題。在美國及其他發達國家的堅持下,世界貿易組織終於在一九九四年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知識產權協議》。該協議以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為藍本,對知識產權的各個重大方面均作了詳細的規定。每個世貿成員都必須遵守該協議。

《知識產權協議》其中最重要的一項規定就是成員必須授予及保護藥物專利。這令印度政府非常頭疼。一方面,印度政府礙於國際壓力必須修訂本國的專利法,以承認藥物專利。另一方面,國內的經濟及社會現狀需要政府盡量為仿製藥產業爭取生存空間。

相比之下,藥企大國的煩惱就少多了。發達國家利用法律打開印度龐大的醫藥市場之後,諾華及其他藥企蜂擁至印度登記藥物專利。然而,登記過程並沒有它們想像得那麼順利。看過《我不是藥神》的讀者會記得電影中諾華跟印度藥廠的官司。現實卻更加精彩──諾華告的是印度政府,因為印度政府依舊拒絕格列衛的專利申請。

原來,格列衛使用的主要化合物的專利早已過期。雖然諾華對此進行了改良,但是印度政府認為諾華的改進「缺乏創新」,因此不授予藥物專利。這意味着印度的藥廠可以繼續仿製格列衛。當時,格列衛已經在將近四十個國家拿到專利,因此諾華認為印度政府對「創新」的嚴格要求實際上是對《知識產權協議》的陽奉陰違。

印度專利法對「創新」的重視確實有其國家經濟和社會利益的考慮,但在道德上也站得住腳。長久以來,藥企經常在專利過期之前,對其進行細微的改進,藉此申請新的專利。按此反覆操作,藥物的專利就可以「萬年長青」,藥價也就可以持高不下。印度法院坦言:「為了方便人民獲得基本藥物,並且協助國家履行其向人民提供醫療保健的憲法義務,專利法必須防範『萬年青專利』。」歷時七年的官司最終以印度最高法院宣布諾華敗訴落幕。

如果有一天印度減少其對仿製藥產業的依賴,或者成為專利出口國,它是否會再次修訂專利法?法律沒有固定的藥方,它需要隨着國家「身體狀況」的變化做出相應的調整。在法律的世界,誰能找到切合國家現狀的法律藥方,誰就是「藥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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