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局工作人員為納稅人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資料圖片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近日公布《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自明年1月1日起,在內地(大陸)就業、居住和就讀的港澳台居民將擁有社保卡,與內地(大陸)居民一樣,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根據《辦法》,關於經辦程序、發放社保卡、社保待遇的享受、財政補助、社保的跨省轉移等方面,都讓港澳台居民享受與內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辦法》規定,在內地(大陸)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註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大陸)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按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台大學生,與內地(大陸)大學生執行同等醫療保障政策。
離境保留帳戶 續繳可累計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台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可在居住地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按規定延長繳費或者補繳。
另外,港澳台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的,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大陸)就業、居住並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跨統籌地區流動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持相關證明不必「雙重參保」
關於港澳台同胞關注的「雙重參保」問題,《辦法》提出,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台居民,可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辦法》還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應當為港澳台居民建立社會保障號碼,並發放社會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在辦理居住證時取得的公民身份號碼作為其社會保障號碼;沒有公民身份號碼的港澳居民的社會保障號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編製。《辦法》所稱「港澳台居民有效證件」,指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
(原標題:港澳台居民明年可參加內地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