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雙十一正值周日,掀起了一陣全民網購狂歡。然而,好不容易過了優惠套路“奧數關”,購買到實惠的商品,商家卻以商品缺貨為由要求退款;更有商家以物流原因推遲發貨,甚至不發貨。雙11後,消費者或將面臨“被退款”。據電子商務中心統計,今年雙十一退款問題投訴占比為19.10%。
陷阱1
賣家不發貨 買家被退款
高女士反映,雙十一在購買原價值1507元的海鮮,遭遇對方虛假發貨,商家聲稱發貨後由於順豐快遞失誤而丟件,但高女士撥打順豐快遞的客服和物流小哥咨詢情況,得知並不是丟件而是發貨途中由商家單方面召回,並稱快遞丟失,並拒絕再次發貨。
對此,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法律權益部助理分析師蒙慧欣表示,對於商家虛假促銷、單方面取消訂單或遲遲不發貨的,消費者可按照平臺對於賣家發貨期限規則要求商家進行賠償。對於商家不予理睬的,可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維權。消費者遭遇“超賣”時,不僅可要求商家退還貨款,還有權主張商家就違約行為賠償損失。
陷阱2
定金不退“陷阱” 定金不退訂金能退
預售模式出現,較好地解決了雙11當天流量過大導致的系統癱瘓,同時也給商家更精准的銷售預估,庫存准備。然而有不少商家在預售定金上“埋坑”。
王女士反映,在“有贊”平臺和植觀合作“植觀旗艦店”的店鋪購買了20元等於100元的代金券(店鋪稱其為定金),說的是預售價188,加100代金券。讓人以為是買了代金券以後88到手,但是11月11日當天的價格是268,扣除100代金券加20元購買代金券的費用到手價188。於是和客服協商退款並退定金,對方只願意退還尾款,不退還定金。
蒙慧欣表示,一般來說定金不退,訂金能退。“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專家提醒消費者:對於預售款,不要輕易支付定金。如遇商家訂金不退的情況,可向有關監管部門舉報維權。
(原標題:雙十一優惠套路多 消費者或“被退款”)